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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来源:驻巴西经商处

2009-05-14

*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巴西政府制定了严格、细致的劳工法律法规,保障劳工权益。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劳工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1943 年颁布的《统一劳工法》是巴西第一部系统的劳工法,后虽经不断修改,但至今仍是巴西劳工政策的基础。

一、劳工权益

(一)劳工登记:任何获得报酬的雇佣劳动都必须进行劳工登记。劳工登记有两种形式:

1、劳工的“劳动和社会福利证”(Carteira de Trabalho e Previdencia Social,以下简称“劳工证”);2、企业的“雇员登记书”(Livro de Registro de Empregos)。“劳工证”和“雇员登记书”均由巴西劳工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和管理。企业雇佣劳工时,须在“劳工证”和“雇员登记书”中注明工资、工作条件等。

(二)劳工合同:企业与劳工之间应签有劳工合同,明确规定工资、工种、工作时间等。劳工合同有两种形式:“个人劳工合同”和“集体劳工合同”。“个人劳工合同”由企业与劳工直接签署,“集体劳工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工与企业签署。

个人劳工合同中止:如患疾病,劳工应履行服务的条款即被中止,但仍保留原先交纳的社会保险金(INSS)和工龄保障基金(FGTS),并且在5 年内劳工应被考虑复职。如因服兵役或其他民事义务致使劳工合同中止,企业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个人劳工合同结束:企业和劳工双方均可结束合同,但需签合同终止的文件,并需提前30 天通知对方。劳工获解职通知后的30 天内,每天可只上半天班,另半天可外出找工作。工会领导成员和企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和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不能被解雇,劳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或工伤治疗期间也不能被解雇。正当解雇时,业主应支付其工资余额,原交纳的社会保险金(INSS)和工龄保障基金(FGTS)仍然保留。在遭无正当原因(即任何与雇员本人无关的因素)被解雇时,企业需多给上述保留金额的40%。劳工连续旷工一个月以上,

企业才能开除。雇员主动辞职,雇主必须支付工资余额和部分休假工资和应得的各种补贴等。集体劳工合同变更:由工会代表劳工与企业讨论。

(三)工作时间:劳工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 小时、每周44 小时、轮班每班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加班时间,报酬按“正常工作时间”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夜间工作(22:00~次日5:00)按日间工作120%计酬;假日工作按平常工作200%计酬。 此外,巴西劳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工作休息时间,如在4~6 小时的连续工作期间,劳工应有15分钟休息时间;从事连续6 小时以上的工作,劳工应有1~2 小时的休息或用餐时间,等等。

企业可按照生产和业务需要调整职工的劳动时间,这一制度安排适用于各种类型劳动合同。例如企业可在经营淡季缩短正常工作时间但不降低工资,剩余的工作时间企业可在经营旺季安排职工加班。调整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劳资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这一制度始于企业经营旺季,企业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每天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小时)。在这一期间,企业不支付加班费,通过后期休假的方式抵消加班时间。工作时间可根据劳资协议的安排而作相应调整,但是每天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 小时,在120天内,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值。另外,加班时间的补偿必须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合同)终止时,加班时间没有完全得到补偿,就这些劳动时间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和劳资协议规定的加班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加班费用都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50%。

(四)工资:劳工工资以雷亚尔按月发放。劳工工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每年4 月底前后根据物价水平调整一次,2009年2月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65雷亚尔。各行业劳资双方在遵守政府最低工资的基础上,还可商定本行业的最低工资。在佣金、小费、计件、承包等各种酬金形式下,劳工的月收入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至少应有30%以货币形式发放。未成年徒工的最低工资在学徒期前一半为法定最低工资的1/2,在学徒期后一半为法定最低工资的2/3。劳工在工作满12 个月以后,可获得一个月的额外工资。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工人,雇主必须继续支付一个月工资。

(五)年假:劳工除法定假日外,每年还享有30 天的带薪假期(但假期天数按缺勤天数递减)。若劳工不休年假,企业须给予经济补偿。

(六)劳动安全与卫生:企业应向劳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要接受当地劳工局的定期检查。

(七)劳工本地化:巴西本国劳工在人数和工资收入上分别不得低于企业全部劳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2/3。外籍劳工必须有特殊技术专长,并有工作签证,才可在巴西企业工作。

(八)妇女、未成年劳工保护(14~18 岁):除享有一般劳工权益外,妇女、未成年劳工受到特殊保护,在雇佣条件、加班时间、夜间劳动、工作环境等方面,劳工法均做出了特殊规定。例如,14~16 岁少年只能以学徒的身份参加工作,16~18 岁少年参加工作,其父母必须在劳工合同上签字,不得从事危险、有害以及夜班工作。孕妇在怀孕期间直至分娩后五个月内,雇主应保证其稳定的工作。分娩前孕妇可享受28 天假期,分娩后孕妇应享有92 天的产假,雇主不得减少工资。

(九)试用期:劳资双方应签订试用协议,一般情况下,劳工试用期为45 天,可延期一次(45 天)。试用前,劳工应接受健康检查。试用期内,企业和劳工都不需缴纳工龄保障基金(FGTS)等费用。

(十)劳工的其它权益:

1、家庭津贴(Salario Familiar);

2、工龄保障基金(FGTS-Fundo de Garantia do Tempo de Servico,类似工龄补贴);

3、社会保险金(INSS 或称CINSS)。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临时劳动合同

临时劳动是指自然人为企业提供的短期劳动服务,以临时代替企业正规员工的工作,或满足企业短期内工作量增加的需求。劳动期限由雇主决定,期满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先前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临时雇员享有以下权利:

􀂾 可以取得与企业内部同一工种的员工相同的报酬,按小时计算,保证当地最低工资;

􀂾 8 小时工作制,加班时间不超过2 小时,加班工资按每小时正常工资加20%计算;

􀂾 按照劳动天数的一定比例提供休假时间;

􀂾 每周带薪休假;

􀂾 夜班额外报酬;

􀂾 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时的补偿金,按照已支付工资的1/12 计算;

􀂾 社会保障法规定的企业需交纳的社会保障金;

􀂾 在劳动社会福利手册(CTPS)中记载临时雇用的事项。

(二)定期劳动合同

定期劳动合同是指预先规定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最长期限为两年。定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再次与同一员工签订新的固定合同之前,需等待六个月的时间;否则这一合同将被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固定员工的权利:

􀂾 2002 年3 月28 日实行的临时措施,有效期为一年;

􀂾 员工有权获得第十三个月薪水,按照月工资的1/12 计算;

􀂾 享有与不定期劳动合同相同的假期。不定期合同通常系短期或中期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员工可享受按劳动天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假期,另加三分之一的假期;

􀂾 对怀孕女员工、工会代表及其代理人,事故预防委员会(CIPA)的成员,以及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员,实行临时保障措施。合同到期后,保障措施终止;

􀂾 根据新的劳动法的规定,退休养老金以定期劳动合同项下的工作时间为计算基础。同时保障其他的社会福利;

􀂾 工龄保障基金(FGTS)按每月工资的8%计算。

(三)不定期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是企业常用的雇用合同之一。它也适用于连续签订定期劳动合同,中间无六个月间隔期的情形。

不定期劳动合同项下雇员的权利:

􀂾 最低工资;

􀂾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

􀂾 工资不得任意缩减;

􀂾 失业保险;

􀂾 第十三个月工资;

􀂾 利润分配;

􀂾 加班费;

􀂾 年度带薪假期;

􀂾 产假;

􀂾 父亲陪产假;

􀂾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 退休养老金;

􀂾 工伤保险;

􀂾 工龄保障基金;

􀂾 对事故预防委员会(CIPA)的成员,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员,以及怀孕女职工,实行的临时保障措施。

*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外籍劳工必须有特殊技术专长,并有工作签证,才可在巴西企业工作。巴西政府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雇佣外国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审理有关申请时,作为主管部门的巴西劳工部移民局有以下审批原则:

一、外国劳工必须是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而且需具备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有高等学历者),如为中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则需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外国劳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外国劳工人数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工资也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根据巴西法律,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企业才允许雇佣更高比例的外国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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